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林吉銅 訴訟代理人劉 昱明 律師被告 林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實際面積,並提出上開土地遭占用之現況照片。
二、被告占用上開土地之地上物如含建物,原告應提出該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或建物門牌。
三、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莊心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