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債務人甲○○即聲請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
1.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時,所提出文件或資料之清單。並請陳述前置協商之經過、後來補正之文件、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之差異及相關證明文件。
2.個人名下財產之種類及其價額且應敘明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到院供核(如汽車行照)。若無財產,亦應陳明為無,並提出無財產需登記切結書。
3.前置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
4.名下存摺之最新紀錄。
5.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及債務相關證明文件(借據等),若無債務人,亦應陳明為無。
6.釋明保全處分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核。
7.所經營補習班之統一編號、名稱、地址、營業項目、每月營業額、營業起迄期等資料,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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