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甲○○
簡均育
李茂盛
被 告 林鴻墻 即建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