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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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邵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邵群翔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5及其上同區段3206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向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為繼承之登記予以塗銷,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下同)11萬6,925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值)為合理。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0萬8,489元【計算式:116,925×(五層80.82+陽台13.33)=11,008,48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