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 蘇金龍 被告 李志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宋家瑋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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