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陳文 輔助人 陳宥妤 被告 沈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楊振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