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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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