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孫冠球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被告 鄒政忠
蘇建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5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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