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芳選任辯護人姜智逸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李子寧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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