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25號聲請人 邱郁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邱煒凌 之親屬名冊及渠等同意書。
二、相對人目前有無行動能力、意識能力及溝通能力?由何人照顧並於何處養護?之補充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