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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