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815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