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1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17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
年4月1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柒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帳款
債權明細報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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