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3號原告旭大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怡忞 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王秋冬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8306831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41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第51頁)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第55、59頁)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彥君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