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錢林慧敏
錢畇嘉 被告 林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王秀慧
法官蘇珍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