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7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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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字第1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78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8年10月4日108年度救字第76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聲請人除提起抗告外,並聲請訴訟救助;且查聲請人歷年服刑於桃、竹、北、宜、花、東、綠等監所,7年在監之工作總收入僅約500萬,請即函詢上開監所調查求證即明等語。
三、查上述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係於同年月8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月18日即已屆滿10日,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2日始提出抗告狀,有該案卷附送達證書及該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10日不變期間,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7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足見本案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因不符上述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而無從准許,應駁回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曜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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