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3748號債權人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 鑫顯 水電工程行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