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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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6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7月3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莊珮君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