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7號原告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訴訟代理人 江淑如 被告 王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12,875元,該裁定已於101年2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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