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捷飛底盤維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靖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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