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聲請人 林孟霏 原名 林寶鳳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0月9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小芬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7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3+1│││)×34×10=4,760。│├──┼────────────────────────┤│2│聲請人稱有債務總額新臺幣2,721,374元,而債務發生│││之原因卻均以「借貸」云云,是請說明究何原因致其借│││貸累積至目前之債務?是否為奢侈浪費後之結果?支出│││花費後,是否殘留可供變賣之價值?│├──┼────────────────────────┤│3│聲請人稱其「每有收入新台幣(下同)18,000元,每月│││必要支出就要14,100元,不足之部分要靠親友幫忙。」│││云云;惟查,以其所稱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仍有餘額│││,有何不足之部分需靠親友幫忙?又給予幫忙之親友為│││何?分別自何時給予幫助?給予幫助之數額為何?請依│││照時間順序,將前開資助之時間、姓名、數額列表陳報│││到院。│├──┼────────────────────────┤│4│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薪資轉帳影本、│││薪資單或薪資袋等證明文件;並請說明其任職之工程行│││員工人數?(含負責人)員工薪資撥給方式為何?如為│││直接發給現金,請提出薪資簽領清冊或發給薪水之相關│││證明文件。│├──┼────────────────────────┤│5│依聲請人所述伊每月必須支出新臺幣14,100元,而參其│││國稅局報稅紀錄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均無工作收入,是請說明其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是否另有收入來源?如是,其任職於│││何單位,每月收入分別為何?│├──┼────────────────────────┤│6│提出聲請人繳交房屋租金之房東簽收證明,暨房屋租賃│││契約書。│├──┼────────────────────────┤│7│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8│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