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 鐘易能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 王三元 被告 王仁興 被告 王沛宏 被告 王敏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