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1,4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9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