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見明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陸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見明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