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調字第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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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育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調字第84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月14日下午2時4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育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
  伍仟元。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前將,1、自然發音法
  課本12本、DVD24片、CDR6片、CD8片,2、文法大進擊課本
  24本、DVD48片、CD2片,3、數學圖書館課本12本、DVD48片
  ,4、DVD主機1台返還聲請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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