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3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35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前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定
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丙○○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另被告甲○○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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