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71號上訴人即原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楊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建字第171號請求給付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4萬9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8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