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3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72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6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人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裁定命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97年3月10日寄存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97年
4月25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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