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侵上訴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50號上訴人 葉峰源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5
0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致死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本件所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被告經本院判決後,仍就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屬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