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7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黃麗美 債務人普立揚通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胡克臣人債務人 張玲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壹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元陸角貳分;㈡新台幣捌佰捌拾肆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