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MACHRUSSOLEH(印尼籍)上列受刑人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ACHRUSSOLE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MACHRUSSOLEH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10年7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MACHRUSSOLEH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並於107年1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
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8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為印尼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