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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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許番麥 訴訟代理人 許守慶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力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640地號土地)如附圖黃色螢光筆所示面積約15平方公尺土地及坐落同段641地號土地附圖黃色螢光筆所示面積約15平方公尺土地(下稱64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交還反訴原告,640、64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9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2份附卷可按,而原告主張該地上物占用640、641地號土地各15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7,000元【計算式:21,900×(15+15)=657,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另請反訴原告自行注意本件反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彥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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