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花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謝美英 被告 向賢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向賢妹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109年度花交易字第8號判決不受理,然查原告當庭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處理,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園舒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鷹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