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88號

原告 廖崇誌

一、原告與被告 黃建 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4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下列證據資料,並提出書狀之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㈠就所主張之醫療費用部分:1.原告請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2.依照就醫之時間順序,逐一檢附各筆收據影本,且製作金額彙總表(可參考附表一),向本院具狀提出。

㈡就所主張看護費部分:原告請說明請求或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據資料影本加以證明。

㈢就所主張交通費部分:原告請說明請求或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據資料(如收據等)加以證明,並請依照時間順序逐一檢附各筆收據影本,且製作金額彙總表(可參考附表二)。

㈣就所主張不能工作之損失部分:原告請提出每月或每日薪資金額之證明影本,並說明所請求金額計算如何計算而來或其依據為何。

㈤就財物損失部分:原告應提出物品損失之證據資料影本(如照片影本),並說明購買之時間、金額為何,且提出損失財物原始購買之發票或憑證影本,以及折舊後之金額現為多少。

㈥就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部分:1.請陳報原告之學、經歷、薪資所得、存款、汽機車、不動產等狀況。2.所稱請求家屬之精神慰撫金3萬6000元,所憑法律上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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