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俊明 債務人 黃以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