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888號原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告 吳泛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陸清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