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728號聲請人 邱德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珮諭 (原名: 吳荇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邱德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票據法第97條規定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