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1號再審原告 林楷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胤銓 間返還借款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前訴訟係再審被告請求再審原告返還借款,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500元,是本件再審之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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