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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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贈與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徐達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贈與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訴外人 徐國勝 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71,945元,而與系爭房地同區段門牌、同建築型態、同屋齡、相近坪數之建物平均交易價格為4,885,000元,原告請求塗銷之權利範圍為1/3,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高於前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1,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戴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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