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六五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五九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