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煙毒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煙毒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15年確定,並於民國85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6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103年12月28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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