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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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4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5月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提出完成申報掛失之證明文件㈡提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該通知已於97年5月8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述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進金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股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