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7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4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990元,尚不足新台幣5,500元,請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並補正起訴狀繕本2份,逾期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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