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麥武雄 債務人 賴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