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1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