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4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嘉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以擔任負責人提供場所,及負責接待男客並安排女子之方式,容留並媒介女子與男客在店內為猥褻(即手淫)之行為,每次猥褻行為均向男客收取新台幣(下同)1600元之代價,並從中抽取800元,以此方式經營高雄市○○區○○○路○○○號「9453美容諮詢社」以營利。嗣於106年1月4日晚間6時30分許,男客000前往「9453美容諮詢社」,由甲○○接待並帶至該店301號包廂後,指派店內女子阮00為000服務,000與阮00即在該房間內為手淫之猥褻行為1次。嗣於同日晚間7時1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搜索該店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阮
00、000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營業場所檢查紀錄表、商業登記抄本、打卡資料、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謂容留,係指供給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場所,所謂媒介,係指居間介紹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0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又刑法第23
1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行為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為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號刑事判決同此意旨。
經查,被告以營利為目的,有使店內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容留並媒介前揭女子與男客在店內為猥褻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成立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容留猥褻罪。被告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02號刑事判決同旨)。被告前因公共危險、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101年2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則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類型(手淫),實行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之類型(提供場所並居間介紹),意圖營利之規模(經營「9453美容諮詢社」)及金額(每次向男客收取1600元之代價,並從中抽取800元),及其犯後態度(坦承犯行),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人品行(現年33歲,其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六、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俱係被告所有供圖利容留猥褻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現金4800元,並無相關證據足認與本案犯行有關,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新臺幣佰元鈔│48張│├──┼──────┼───┤│2│一樓電磁鎖遙│1顆│││控器││├──┼──────┼───┤│3│二樓電磁鎖遙│1顆│││控器││├──┼──────┼───┤│4│臨檢燈遙控器│2顆│├──┼──────┼───┤│5│上班卡(美容│8張│││師)││├──┼──────┼───┤│6│日報表│1張│├──┼──────┼───┤│7│預約表│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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