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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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張雅債務人 簡靖哲 (原名: 簡勳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聲請事項內容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提出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