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233號原告台旌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沐芝 律師
侯水深 律師被告京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參加人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志揚 律師
林芳如 律師 翁祖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