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 陳坤樹智浩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智浩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智浩公司)之清算人,因智浩公司完成清算,需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所在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77號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
300號裁定、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院輔家科春吟字第021621號函、掛號信函及回執(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設籍於新竹市○○路○○巷○○號5樓,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依上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掛號信函,惟遭以「遷移不明」而退回,亦有聲請人所寄發之信封及掛號信函等件附卷可憑,是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則相對人既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首揭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所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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