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65號原告 林明科 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2263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619,028元為斷。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9,0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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